新聞系二甲-3/19日 議題大綱繳交

繳交議題大綱,需包含:
一、議題發想-選擇動機 、相關社區(社群)
二、議題背景-議題成因 、議題現況與處理情形
三、相關法律條文-必須與自己的議題融合然後進行分析

以上為你們大綱需附上的部分
記得此次議題大綱的繳交只需要初步介紹
目的是要讓我了解---也就是說服我,這個議題是可以做起來的,因為我只會從你們提供
的文字資訊來決定這個議題的可行性。
所以內容不用多,重點是要讓我了解該議題的相關訊息

重點!!3/19日上課前請直接把議題大綱附在下方的留言處即可,請附註組別。

*記得要去看過往三年學長姐的作品,不要重複議題喔!!


                         耀宗助教

27 則留言:

  1. 第十組 林子桓
    深坑里平埔街與文化街的路口
    發想-平埔街上有個深坑老街的出入口,而在平埔街與文化街的交叉路口(深坑老街的斜前方)有個公園。假日那裡會吸引許多遊客,平均每個星期會有三萬人以上的人潮,而那個路口完全沒有行人指示燈,因此,造成人車爭道的問題。
    假日走路社區,發現兩邊條街同時有右轉及左轉的車輛,會造成駕駛人視線死角。沒有行人指示燈導致行人過馬路有難度、危險性相對提高。里長說,這個路段尚未解決,希望我們能幫助他們。
    公務局說會幫我們進行場勘…….
    岔路標誌,用以促使車輛駕駛人減速慢行,注意橫向來車相交。設於交岔路口將近之處。其圖案視道路交岔形狀定之。
    兩相鄰交岔路口中心點距離小於該道路所訂速限之安全停車視距者,得合併為單一圖案,並得視道路實際狀況以放大型尺寸設置之。
    同一道路短距離內有連續數個複雜交岔路口時,得視道路狀況再增設地名方向指示標誌、指向線或地名、路名方向指示標字。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免設本標誌:
    一、視界良好,易於察覺岔路來車動態之交岔路口。
    二、設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
    三、設有「停」、「讓」、「慢」、「注意號誌」、「地名方向」等標誌之交岔路口。
    四、相交道路交通流向互不干擾之交岔路口。
    五、相交道路任一道路之交通量每小時低於五0輛之交岔路口。
    六、市區街道行車速限低於每小時四0公里路段之交岔路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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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那邊是深坑里嗎?如果是的話里長人很好
      2.我這裡沒有看到用路人跟駕駛們的想法,他們怎麼看待?
      3.你們去問過工務局了?

      這議題感覺不錯,前提是相關工程還沒開始被推動
      然後就你們目前得知的訊息(或是里長),最終想把這路段做到甚麼樣的程度?
      以上問題你們再回覆我一下,沒意外的話就繼續加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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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作者已經移除這則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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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第五組 董思旻
    地點:景平路、景安路交叉路口 (捷運景安站出口附近)

    一、發想
    動機:有組員平日通勤時發現大量腳踏車占用人行道,導致行走空間過分擁擠不利行人及輪椅、嬰兒車通過,且訪問過許多居民和來往行人,幾乎一致表示這是長久以來的困擾也無可奈何。

    二、背景
    成因:附近未設置腳踏車停放架,居民只能任意將其停放於人行道上,形成惡性循環。
    現況:曾經有人檢舉過此情形(103/8/7),交通警察大隊回覆將轉報中和一分局,通知相關單位加強取締 → 但實際上情況並未獲得改善。

    三、相關法律條文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82- 1 條占用道路之廢棄車輛,經民眾檢舉或由警察機關、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查報 後,由警察機關通知車輛所有人限期清理;車輛所有人屆期未清理,或有車輛所有人行方不明無法通知或無法查明該車輛所有人情形,環境保護主 管機關應先行移置或委託民間單位移置,並得向車輛所有人收取移置費及 保管費。該車輛經公告一個月仍無人認領者,由該環境保護主管機關依廢棄物清除。前項廢棄車輛之認定基準與查報處理辦法,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法務部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定之;收取移置費及保管費之基準,由直轄市、縣 (市) 政府定之。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131條慢車不得任意停放,應在規定地點或劃設之標線以內,順序排列。
    在未設置自行車停車設施之處所,自行車得比照汽缸總排氣量未滿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之機器腳踏車停放。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4條慢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服從執行交通勤務警察之指揮或不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
    二、在同一慢車道上,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
    三、不依規定,擅自穿越快車道。
    四、不依規定停放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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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有去拜訪過里長嗎?
      所以你們是希望現場能夠設置腳踏車架吧,畢竟多加檢舉是治標不治本?
      有沒有關於架設腳踏車架的相關法規呢,你們列的法條都是關於違規的罰則
      回覆我一下這些問題,然後繼續加油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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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第七組 李雅茹
    議題:社後里中正路239至269巷水溝蓋過於密集及面積過大
    一、議題發想
    1、選擇動機:
    社後里為其中一名組員的居住地,為求以後審議能夠順利進行,並且能藉由組員的家人號召更多里民一同參與,故選擇此里。另一原因則是因為板橋區也為熱鬧的商圈之一,對於當地居民而言,較容易有居住上的不方便及困擾。
    2、相關社區(社群):
    社後里里民、騎樓店家及人行道用路人。
    二、議題背景
    1、議題成因:
    位於社後里中正路239至269巷地面有地下污水的排水檢查井。這些檢查井本應設置在管道交匯處、轉彎處、管徑或坡度改變處,以及直線管段上每隔一定距離處。而在社後里中正路的排水檢查井設置在馬路左側的非機動車道與人行道之上。並且距離密集。檢查井採用的是方形鋼條格柵式結構,沒有蓋板。對於用路人與鄰近商家造成了影響。
    2、議題現況:
    鄰近商家,銀樓、阿瘦皮鞋店、里仁茶葉店、義美伴手禮店,自助洗衣店等商家,皆對水溝蓋有所不滿,其中原因如下:
    ① 到了夏天氣溫較高時異味問題。
    ② 因為是污水排水溝較為髒亂。
    ③ 排水溝面積過大,數量過多。
    ④ 排水溝消毒間隔時間較長有蟑螂老鼠等隱患。
    ⑤ 因為修建在人行道上,老年人在經過狹窄路面時會容易跌倒。或者輔助行走的工具(拐
    甲、 杖)會卡在縫隙中
    ⑥ 穿高跟鞋的女性在經過時鞋跟會卡在縫隙處。
    ⑦ 下雨天水溝蓋過大易使行人滑倒。
    3、處理情形:
    社後里里長表示,因有法規規定水溝必須在75公分以及關係到私人土地所以無法解決,里民則表示雖覺得不方便但未曾反映過。
    三、相關法律條文:
    市區道路條例
    第 32 條
    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應依據維護車輛、行人安全、無障礙生活環境及道路景觀之原則,由內政部定之。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所轄市區道路分工權責、設施維護、使用管制、障礙清理等管理事項之規定,由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分別定之,並報內政部備查。
    內政部營建署市區道路人行道設計手冊─第四章規劃設計準則
    4.14.1 人行道無障礙環境設計準則
    一、人行道為公共空間應提供給使用者公平的使用機會,特別是對行動不便者需求的考慮,將是人行道設計的重要考量。
    二、無障礙環境設施設計,應著重人行道與公共區或非公共區間之設施設計與使用間之整合,特別是空間與動線系統的可及性、安全性、便利性與舒適性。
    三、無障礙環境應使殘障者在功能上能直接使用所有空間及設施,儘可能無需借助於他人的輔助。
    四、所有人行動線應為無障礙環境且設計上應強調直接性、簡單性及便利性。
    五、無障礙環境設施設計應視為整體空間環境設計的一部份。
    表 4.14-3 無障礙環境設施設計建議表(續)
    無障礙環境設施附屬設施
    ˙ 建議無障礙環境設施可與其他附屬設施整合設計包括:資訊標誌系統、垃圾箱、燈具等
    ˙ 附屬設施可與無障礙環境設施主體一體設計
    ˙ 路徑上之排水溝蓋孔隙不得大於 1.5 公分,若孔形為長方形則長向須垂直於行進方向
    ˙ 路面蓋版應維持與路面同高,蓋版及框緣設計應避免對使用輪椅者、持拐杖或手杖者及騎腳踏車者產生安全上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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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社後里里長表示,因有法規規定水溝必須在75公分」這是什麼?我看不懂,某條法規嗎?到時記得列清楚
      所以你們目前是想從妨礙到用路人下手吧?
      如果單從法規層面看,水溝蓋有改成一般型的可能性嗎?
      還有,私人土地的部分,到時請詳述(例如地主曾經不願意改?可是感覺只是改水溝蓋好像也還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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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第十一組 施佳昕
    一、 議題:景華街與景中街的交匯有斑馬線卻沒有紅綠燈,應評估需不需要設置行人紅綠燈。
     使用率頻繁,充斥行人、摩托車、汽車、公車、貨車,卻沒有行人紅綠燈。
     時常有計程車排班,擋住路口,甚至不讓行人。
     車子隨意迴轉,或者不讓人,產生人車爭道。
     鄰近學校和住宅區,許多行人,包含孩子及長者,沒有設置紅綠燈非常危險。
    相關社區:景華里、景行里

    二、
     議題成因:景中街馬路兩端雖設有紅路燈及斑馬線,但是因為馬路中間緊鄰公車站牌,因此多劃出兩條斑馬線以利行人通行,不過由於車流量大,並考慮到公車行經道路,基於路人安全考量,希望能增設行人紅綠燈。
     議題現況:馬路兩側連接公車站及學校,未設置行人紅綠燈,時常發生車不讓人的狀況,行人過馬路只能自求多福。不僅年長者行動較緩慢,家長也會擔心孩子的交通安全,因沒有任何號誌引導行人在適當的時間通行馬路,只能找尋有縫隙的時間,然後闖。而孩子自身在過馬路時也會感到緊張,因為沒有紅綠燈。
     議題的處理狀況:peopo公民新聞網站曾經做過「真人版青蛙過街?!景美捷運站前上演」報導此狀況,但僅是報導問題,未積極尋求處理。
    三、 相關法律條文:除依據「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內相關規定辦理外,還可分為六種另增設原因。
    (一) 易肇事或交通流量大之路口
    (二) 配合開設行人穿越缺口或劃設行人穿越道線
    (三) 配合新闢道路開通或基地開通
    (四) 鄰近學校、社區民宅聚集地、商圈、市場貨運輸站等人潮眾多處
    (五) 無障礙人士或弱勢族群特殊通行需求
    (六) 路口動線複雜,為提升用路安全
    我們的議題符合第一、二、四種另增設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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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這議題感覺很值得做
      只是很驚訝這議題之前真的沒有被處理過嗎?曾經試著處理或是無法處理的原因
      如果這是個共識,那里長應該也會知道,有問過他嗎
      其他就繼續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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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第一組 吳雙
    「永和區光復里文化路與永和路交叉口地下道衛生問題」
    一、 議題發想
    1. 朋友回家時總抱怨地下道發出惡臭,入口處也常有街友露宿,也有街友於路口長期酗酒,備感恐慌。
    2. 一名台大社工系朋友於期末報告提出了「從一本社會企業雜誌思考街友充權途徑的可能性」的報告,在閒聊時談及街友的成因與需求備感沉重,所以也想藉此次公共新聞學了解該里的街友問題。
    二、 議題背景
    1. 新北市轄管人行地下道A13(文化永和地下道),總長24M寬3M,竣工日期不可考,共8個出入口乃H型地下道。
    2. 該地下道現有的緊急求救鈴數量少,有安全疑慮。
    3. 地下道內水溝積水發出惡臭。
    4. 該路段有規畫斑馬線,但常發生人車爭道或與右轉車輛爭道之情形。
    三、 相關法律條文
    1. 臺北市人行地下道及人行天橋認養辦法
    →想藉由以上辦法尋找團體認養地下道,並透過第四條第四點來促使該里解決街友問題。
    第一條
    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人民、法人或團體無償認養,以維
    護、更新、改善及美化本市人行地下道或人行天橋(以下簡稱人行設施
    ),特訂定本辦法。
    有關人行設施之認養,依本辦法之規定;本辦法未規定者,依其他法令
    之規定。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並依臺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二條第二項
    規定委任本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以下簡稱新工處)執行。
    第三條
    人民、法人或團體(以下簡稱認養人)得以書面向新工處申請無償認養
    人行設施;新工處亦得公開徵求認養人。
    依前項規定提出申請或經新工處公開徵求認養,如有二人以上申請者,
    由新工處組成評審小組,以評選方式決定。
    經審查核准或評選決定後,新工處應與認養人訂定認養契約,其契約內
    容應載明本辦法所規定之重要權利義務事項。
    第二項之評選須知及前項認養契約書範本,由新工處擬訂,報經本府核
    定之。
    第四條
    認養人應對下列事項負維護之責:
    一 維持人行設施及其周圍之人行道整潔。
    二 協助清除違規廣告物。
    三 垃圾筒、照明設施損壞或遺失時,負責維護或更新。
    四 發現有流動攤販或遊民等違規情事時,應即通知轄區警察機關、社
    會局或新工處處理。
    第五條
    認養人得就人行設施滲水、積水或其附屬設施破損進行更新改善,或以
    整體景觀規劃設計為目的進行美化裝修工程。
    前項情形,認養人應檢附申請書、設計圖、施工計畫、維護計畫等書件
    ,向新工處提出申請,經新工處會同相關機關審查核准後,始得施作。
    第一項更新改善或美化裝修,不得妨礙行人通行及公共安全。
    第六條
    認養人得於認養之人行地下道主通道兩側,申請設置公益、文教廣告或
    認養人自身經營產品之商業燈箱型式廣告各一面,長一百三十公分、寬
    九十公分、厚度二十公分。
    申請設置前項廣告,應檢附認養計畫書,燈箱型式設計、施工圖說、管
    理維護計畫書、電源配電設施系統圖,經核准後方得設置。於設置時,
    應載明核准文號。
    認養之人行天橋,除公益性及文教性之廣告外,不得設置任何廣告物。
    新工處認為有必要辦理地下道或人行天橋整修工程時,認養人應無條件
    配合遷移設置物。未依期限遷移者,新工處得逕行拆除,並視為廢棄物
    處理。
    第七條
    認養人應置專人維護所認養之人行設施,並於該設施出入口適當地點設
    置正面型五十公分乘以五十公分之標示牌一面。共同認養者,亦同。
    前項標示牌應載明認養人名稱、連絡人姓名及連絡電話。
    第八條
    認養期間,以三年為一期,新工處得邀集本府有關機關舉辦年度評比,
    績效優良者,由新工處報請本府獎勵並公開表揚。
    第九條
    認養人將設置廣告權利之全部或一部讓與他人,或違反本辦法或其他相
    關法令規定,經新工處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仍未改善者,新工處得終止
    認養契約。
    第十條
    認養期滿未續約或終止契約時,認養人應將人行設施無償依現狀歸屬本
    府所有,並由新工處逕行處理,認養人不得要求任何補償。
    第十一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訂立認養契約者,依其約定。但本辦法之規定較有利於
    認養人者,得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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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應該是可行的,跟之前學長姐做的景美地下道很相似
      你們有問過當地社群的意見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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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第二組 江翎
    「碧湖高樓是否要進行環評?」
    一、 議題發想
    1. 選擇動機:碧湖有台北市「最清淨的公園」之美稱,即將豎立高28層的豪宅,嚴重影響當地景觀,且都市設計審議時也未進行環評,疑似建設公司刻意規避。不僅影響到附近居民,也影響到碧湖活動者之權益。
    2. 相關社區(社群):港富里、湖濱里、到碧湖活動者。
    二、 議題背景
    1. 議題成因:這棟豪宅,高達97.9公尺,依法規定,建物高度達100公尺必須進行環評,樓高僅比法規少2公尺。因此,附近居民質疑建設公司明顯刻意規避相關環評規定,此外,施工單位還將附近居民數十年來通行的巷道封閉,逼迫大家改道而行,施工帶來的噪音及環境汙染,更是讓居民不堪其擾,完工後對碧湖優美的景觀也會造成破壞,使得碧湖美景成為豪宅專屬。我們認為,市府應納入周遭生態景觀嚴格審查,且必須先召開說明會向當地居民溝通並採納民眾意見,不要讓財團予取予求,使都市中少見的自然美景成為過度開發下的犧牲品。
    2. 議題現況:工程暫停中,相關政府單位尚未給予動工執照。
    3. 處理情形:希望藉由公民會議,讓政府與建商聽到居民的聲音,進行環評通過後,再動工。
    三、 相關法律條文:
    1. 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
    第二十六條:高樓建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一、住宅大樓,其樓層三十層以上或高度一百公尺以上。二、辦公、商業或綜合性大樓,其樓層二十層以上或高度七十公尺以上。
    2. 環境影響評估法:
    第五條:下列開發行為對環境有不良影響之虞者,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一、工廠之設立及工業區之開發。二、道路、鐵路、大眾捷運系統、港灣及機場之開發。三、土石採取及探礦、採礦。四、蓄水、供水、防洪排水工程之開發。五、農、林、漁、牧地之開發利用。六、遊樂、風景區、高爾夫球場及運動場地之開發。七、文教、醫療建設之開發。八、新市區建設及高樓建築或舊市區更新。九、環境保護工程之興建。十、核能及其他能源之開發及放射性核廢料儲存或處理場所之興建。十一、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
    3. 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
    第六條:本法第五條所稱不良影響,指開發行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一、引起水污染、空氣污染、土壤污染、噪音、振動、惡臭、廢棄物、毒性物質污染、地盤下陷或輻射污染公害現象者。二、危害自然資源之合理利用者。三、破壞自然景觀或生態環境者。四、破壞社會、文化或經濟環境者。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

    碧湖的定位為何?我們認為碧湖應為觀光風景區,若高樓建起,必會破壞景觀,因此應使用環境評估法。但目前建商只用地方建築法規來判斷,且游走邊緣,不僅對風景有影響,也造成居民的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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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這議題感覺頗複雜,我覺得是個挑戰
      第一是,其實這議題有點大,涉及到建商的關係,建商=私人,法規對他的限制如下述
      二為,雖然你們會覺得是刻意迴避,但它的確就是低於100公尺,照字面上也是符合法規不用環評,你們質疑的部分更像是需要公權力介入(例如有無更改最初建築設計等等,但一切都要看適法性)
      再者,我也去看過當地議員高嘉瑜的文章了,既然民代已經開始對政府施壓,你們就更沒有著力的點
      總結:建議換個題目,還有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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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請問在我們找到新的議題之前,可以先用此議題報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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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可,但記得報告時要把我給你們的建議包含進去
      我認為不行的原因主要是因為民代已經開始有動作了,她的能力及影響力也絕對比你們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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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新店光明街與中興路一段交叉路口斑馬線未能安全行走─是否設立紅綠燈與清除斑馬線上的路障
    一、 議題發想
    1. 選擇該議題的動機
    斑馬線為讓行人安全行走之設立,而今天斑馬線上僅有閃黃燈號誌,而未有紅綠燈的設置,行人僅能自行注意是否有來車,與行人自行超越道路並無兩異,此外,此斑馬線的另外一面,連接著高架橋,車速偏快,如此一來,行人過馬路,如同搏命。
    再者,斑馬線中卻有分隔島的突起物,無法使行走緩慢的老年人、愛心人士或小孩,安全過馬路。
    雖有斑馬線的設立,卻未能有效利用發揮斑馬線的功效,使得要過馬路的行人,任意穿越,增加行人與駕駛的雙方危機。
    基於上述危險,增加了我們想要藉由公共新聞學此門課,發揮其精神,使民眾可享有安心用路權。
    2. 議題相關的社區(社群)
    新店區光明街與中興路一段交叉路口,廣明里
    二、 議題背景
    1. 議題的成因
    交通號誌未能有效設置
    2. 議題的現況
    斑馬線未能保護民眾行走安全,形同虛設、徒增危險,因此行人必須自行判斷是否可以過馬路,同時,若多人皆自行穿越馬路,此路段車速偏快,用路並不安全。
    3. 議題的處理情況
    待解決
    4. 該議題涉及的法律條文
    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條其中,「道路標誌、標線、號誌及其他相關設施之設置與管理,應提供車輛駕駛人及行人有關道路路況之警告、禁制、指示等資訊,以便利行旅並確保交通安全。」條例明確規定,透過道路標誌、標線、號誌及其他相關設施之設置與管理保護用路人的安全,而新店光明街與中興路一段交叉路口斑馬線卻未能安全行走,因此,如何改善讓用路人更為安全的行走,乃為我們刻不容緩的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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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下週報告時,要對該路況有更多的詳述(流量大嗎?用路人也覺得不便?曾經肇事過?)
      我有用google map試著搜尋這條路,沒看到這兩條路有交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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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板橋溪福里溪洲國小旁之十字路口無紅綠燈
    ㄧ、議題發想
    動機:
    由於是小組員的住家附近,而該處又是每天上學會經過的地方,附近有小學若在上課尖峰時間常常需要等待很長時間才能穿越馬路。
    議題相關社區:
    板橋溪福里、溪州國小
    二、背景
    成因,歷史背景:
    由於十字路口的其中一條是通往住家停車場出口的路,算是比較小條的道路,當初沒有想到之後的住家增多車流量變大,且當地為郊區用路人較市區少。
    議題現況,困擾:
    由於沒有紅綠燈,車多時無法過馬路,造成交通阻礙,也浪費時間,而若晚歸時由於沒有紅綠燈,汽機車多半呼嘯而過,用路人安全產生疑慮。而附近也有學校,學生在穿越馬路上也會產生安全問題。
    處理背景:
    僅在學生下課時設有導護媽媽,請並不是每個路口都有,治標不治本。
    該議題涉及之法條: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226條
    *學校出入口→此道路在學校附近雖不是主要通往學校的出入口,但仍會引響學校師生的交通安全
    學校出入口附近道路之雙向總和汽車交通量在平均日中二小時內高於
    八百輛,同此二小時內之行人穿越數高於二百五十人次,且附近二百
    公尺以內無行人立體穿越設施或其他行車管制號誌可資管制交通者。
    但依此條件設置行車管制號誌,其每日運作時間應予適當之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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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繼續努力!
      有問過里長嗎,沒有曾經想要設置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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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第六組 吳松恩

    一、議題發想
    因為組員居住在板橋,里內的公園每天都有大量民眾使用,其中的有個涼亭有兩層,
    導致很多未成年學生會跑到涼亭抽菸,明顯和建設使用目的上不同。

    地點:板橋後埔里 介壽公園

    二、議題背景

    1.議題成因:鄰近有多所國高中,少數學生課後會躲在涼亭內抽菸。
    2.議題現況:傍晚過後,的確有學生到公園內涼亭抽菸。甚至有人將機車騎到公園內涼亭停放。
    3.處理情形:面對青少年抽菸沒有積極作為,涼亭的功能也已失去起初設置的美意。

    三、相關法律條文

    《都市計畫法》中〈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
    第二條 公共設施用地作多目標使用時,不得影響原規劃設置公共設施之機能,
    並注意維護景觀、環境安寧、公共安全、衛生及交通順暢。

    公園內除有兩個涼亭,涼亭以外提供非常多可以坐著休息的椅子,加上大量樹木可以遮擋陽光,
    所以拆掉不當使用的涼亭,不致影響到公園休憩的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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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當地居民跟里長怎麼看?
      有試圖做過什麼努力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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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第三組 林語任
    台北市中正區永昌里汀州路一段公車站場遮雨棚設置
    1.議題發想-中正區永昌里為老舊社區,老人及兒童居民居多,路旁設有公車站牌供居民搭乘,不過站場設置不明顯只有一個站牌,沒有遮雨棚也沒有騎樓等遮雨遮陽的區域,路旁人行道狹窄也為周遭居民在等待公車時在安全上有所疑慮,考慮老人小孩的安全應想方設法進行改善處理。
    2.議題背景-居住於永昌里附近的一位朋友在通勤時此處為必經之路,看當地居民等待公車時險象環生的樣子,且沒有遮雨棚、等待座椅供老人休憩十分不貼心。過去未曾被公開討論過,居民老人小孩也只是任勞任怨,已向里長提出,期望能改善環境,提供老弱婦孺良好的候車空間。
    3.相關法律條文-臺北市建築物大門前跨越人行道遮雨棚設置要點
    一、凡面臨本市主要道路(除中山南、北路外)已設置三公尺寬以上人行道,經向本市建築管理工程處(以下簡稱建管處)申請核准有案者得設置遮雨棚。

    二、建築物合於左列條件,且不妨礙行道樹及行人通行者,准予設置遮雨棚:

    (一)飯店、餐廳、歌廳、藝品館(包括土產物品店)、百貨公司、辦公大樓、十層以上之集合住宅、保齡球館及醫院。

    (二)建築物正面寬十五公尺以上(二遮雨棚之間淨距離不得小於十二公尺)。

    前項遮雨棚之設置,必須符合左列原則:

    1.以不鏽鋼、鋁合金為柱,上置壓克力,帆布、塑膠板(布)為頂蓋,其形狀及尺寸如附圖,顏色鮮明,且須與周圍環境相調和。

    2.構造須經開業建築師設計、鑑定安全,並為可隨時拆卸者。

    三、申請時應檢送申請書、鑑定證明、結構計算書及設計圖,另申請人如非建築物所有權人,應填具所有權人同意書一併送審。

    四、遮雨棚核准設置完工後,申請人應將人行道公共設施回復原狀報驗,遮雨棚並應經常保養維護。違反前項規定,經收到通知改善之日起十五日內未見改善者,視同違章建築,由建管處依代執行方式代為拆除,如有必要,得請警察機關協助,其費用依「台北市違章建築強制拆除收費辦法」收取之。

    五、本市人行道上設置之遮雨棚,於本要點修正頒發前已設置,如合乎第一點、第二點及第四點者,准其補辦手續,不合規定之遮雨棚,由建管處通知改善,經收到通知改善之日起十五日內未改善者,依第四點第二項規定處理。



    臺北市建築物大門跨越人行道遮雨棚設置申請處理程序
    一、本處於接獲市民申請書後(由本處提供),即函請養工處、公園處(與申請業主)依據「台北市建築物大門前跨越人行道遮雨棚設置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規定共同會勘,其應注意事項包括左列各點:

    (一)建築物正面寬度在十五公尺以上,人行道寬度在三公尺以上。

    (二)同一建築物如須設置二個以上之遮雨棚時,中間之淨距離不得少於十二公尺。

    (三)左右鄰屋兩邊各應退縮六公尺後方得設置遮雨棚。

    (四)遮雨棚之設置不得妨礙行人通行及人行道公共設施(包括紅磚路面、行道樹、公共候車亭招呼站等)。

    二、經會勘確定符合規定者,作成會勘紀錄簽報處長,核准後即函復業主准予依本要點搭蓋。

    三、業主應於完工後檢附照片申請報驗,本處即函請養工處會驗,如違反本要點規定,即通知改善,如經通知日起十五日內未見改善者,仍應依違章建築予以查報拆除,並收取拆除費用。

    四、遮雨棚完工後,查報員應配合巡查作業巡查,並於重大節日(如國慶日)舉行普查,如發現不合規定者應即通知改善,如未依規定改善者,即檢附照片簽報拆除。

    目前還必須進行現場勘察是否符合設製遮雨棚資格,以及研討土地所有權等多方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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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那邊我常經過,的確是只有單支的站牌
      不過人行道有超過三公尺嗎?我記得那邊很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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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第十二組 陳璿宇

    新北市新店區湯泉社區前溪園路與環河路路口交通號誌更改

    一、 議題發想
    1. 選擇該議題的動機
    該路段為二線道,車流量雍塞,是本組員父親上班時必經之路,當行駛溪園路的車輛要轉於行駛環河路,許多用戶人未依規定違規左轉,容易造成交通意外或交通打結,若能更改交通號誌之順序,此交通問題必能改善。
    2. 議題相關的社區(社群)
    新北市新店區湯泉社區居民、溪園路與環河路用路人。
    二、 議題背景
    1. 議題的成因
    交通號誌未能有效設置
    2. 議題的現況
    正確行駛方式之示意圖
    1>http://ppt.cc/oKQZ
    2>http://ppt.cc/Xsy5
    違規左轉行駛之示意圖
    http://ppt.cc/IE60

    違規左轉容易造成後方交通堵塞及影響對向來車交通安全(經過我們現場觀察統計,高達六成用路人未依規定違規左轉。),而現今的正確行駛卻須將車向行駛至社區巷弄並迴轉,影響社區居民用路安全,若將交通號誌有效更改順序(如:http://ppt.cc/lV5F)則能改善以上問題。


    3. 議題的處理情況
    待解決
    4. 該議題涉及的法律條文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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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下週報告時請多一點現場的示意圖,不然光是google map的簡圖不易理解
      有實地跟居民或是駕駛聊過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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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之前第四組反映說他們無法po文,在此代po

    1. 選擇“還瑠公圳下游良好的社區環境”這個議題的原因是我們小組最先定的是“七張里機車格讓位youbike“,但實地探訪後發現,這個問題里長已經有在著手解決。所以就在捷運七張站附近隨處走走,發現位於國豐里的瑠公圳下游河水渾濁,河岸附近髒亂且走近會有惡臭。隨處可見的垃圾存在在河兩岸。我們想到,髒亂的水道也會引發蚊蟲滋生,再加上如今這惡臭,勢必已經影響了居民的生活。再去到河邊的公寓里詢問住家,果不其然。居民們表示:這發臭的水終究是一個問題,但因為牽扯到瑠公圳流經至少4個里,所以水污染的追責也很難進行,但下游總是受害的,也很難治理。
    2. 與議題相關的里有仁愛里、忠誠里、明德里、國豐里。因為瑠公圳流經範圍廣,上游的居民應該還是能感受到瑠公圳乾淨清潔的一面的,但下游就不同了,經過生活污水,沿途垃圾的浸潤,到了下游水便已經不忍直視,所以我們希望能爭取到清潔隊更多一點的時間來幫助改善瑠公圳下游的環境,還瑠公圳一片綠水青山。
    二.議題背景
    1.議題的成因:
    位於台北的瑠公圳,是早期郭錫瑠與其漳州族人從彰化北上至台北因開墾而所建的灌溉溝渠,這段經過今日的新店,景美,公館,松山等地的水道統稱「青潭大圳」或「金合川圳」,不過最常說法為「瑠公圳」,而瑠公是對他的尊稱.
    現今,瑠公圳的下游貫穿的新店區的四個里,淺淺的水溝鄰近住戶,和住戶生活息息相關,現因水溝的環境品質不理想,原因可以歸咎以下:定期清理水溝的時間是幾個月一次,故平常絕大部分時間都是骯髒的,也是這樣使得居民會有”反正水都很髒,再髒也沒關係的”心態,進而會倒垃圾進水溝中(部分溝段).長期下來,容易滋生蚊蟲細菌,尤其是沒有下雨的情況,水沒有流動,成為一攤死水,異味便出來了,相較比較乾淨的河段,雖然沒有垃圾淤積,但是落葉和長久未清,也都是值得注意的問題,故想改變現況.
    2.議題的現況:
    位於新北市新店區的國豐里,忠誠里,仁愛里和明德里這四個里剛好位於瑠公圳的下游,在社區中形成一條長長的水溝,彼此相連,然而這條水溝並不像上游的瑠公圳般乾淨,沿途所見的水溝都相當的混濁,部分段的水溝充滿從家庭裡排出的家庭用水,落葉,塑膠袋,食物遍佈,還見到了老鼠.
    根據國豐里的里長顏榮宏表示,清理水溝的頻率是幾個月一次,以至於水看起來總是濁濁的,樹葉堆積在水裡也都泡爛堆積成一團,相當有礙觀瞻,當我們詢問里長為何清理水溝的頻率如此低時,他表示因為里的經費有限,要花費一定的金額請人來清理的,而清理水溝又是相當危險的事情,而平常這些事情都是志工在幫忙的.
    整體來說,水溝外的設置還是相當精美,以花草樹木布置過,甚至也設有小橋和步道以供居民散步,看起來相當賞心悅目.我們期望的是,為這四個里爭取更多的經費,以達到至少一個月清理一次水中的垃圾,樹葉,達到水中可以有魚生存的境界,並且栽植更多花草樹木,以發展一個環境更乾淨,美麗的社區,使居民的生活品質再更上一層樓.
    對於我們提出的願景,國豐里里長顏榮宏相當的支持,居民的反應也是樂見其成.
    3. 議題的處理情況:
    在交談中,里長表示,瑠公圳實際上已經有改造計劃,並且也已經有撥款,但是不知道因為何故遲遲沒有動工。為此我們上網搜索了到了2014年9月14日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發佈的機關新聞,對於民眾反映市府整治中之瑠公圳仍有惡臭,建議相關單位檢視原因並檢討改善方案一事。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企建科科長陳建吉表示,已清查沿線未納入污水截流或雨水回收系統之排水管路並研議改善措施,後續將加強圳道維護管理並請新店區公所加派人力清淤。 市府分段及分區整治瑠公圳並透過污水截流及雨水回收系統等設施改善水質。城鄉發展局現階段已針對後續維護管理之各式問題積極尋求解決方案,部分管線尚未納管之部分將積極辦理現勘清查,並研議以污水截流或納入雨水回收系之方式處理。部分居民逕自行排放廢、污水至圳道,已聯繫本市環境保護局加強稽查取締不法排放污水情事。現階段因大新店地區整體污水管接管作業尚未完成,而瑠公圳鄰近周邊商場、店家林立,部分馬路側溝雨水混部分污水進入瑠公圳使水質惡臭,後續待市府全面完成污水接管作業後將可從根本解決現階段圳道惡臭之情形。現階段市府及區公所將持續加強維護管理、設備清潔及圳道清淤等作業期能維持初步成果之效益,循序漸進逐步改善。
    但是里長表示,由於與改造計劃遲遲未能動工,而現階段的清潔作業很不到位,清潔隊數月才來清掃一次,里中的志工沒有專業設備及能力進行清潔,因此我們希望能敦促加強清潔,使清潔隊能夠每月都來進行清淤活動。
    相關法律條文:
    水利法47條
    興辦水利事業經核准後,發生左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應撤銷其核准或
    予以限制;於必要時,並得令其更改或拆除之:
    一、設施工程與核定計畫不符或超過原核准範圍以外者。
    二、施行工程方法不良,致妨害公共利益者。
    三、施工程序與法令不符者。
    四、在核准限期內未能興工,或未能依限完成者。但因特殊情形申請主管
    機關核准予以展期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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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你們的目的應該要放在爭取經費,好讓清潔的頻率可以更頻繁
      所以瑠公圳的改善計畫也就不是你們的重點了(事實上也被做過)
      如同我上課時跟你們提到的,要去看看是由哪個機關撥這筆預算的

      透過群體的力量,看能不能夠爭取的主管機關的重視
      繼續努力吧
      下次報告時附上照片給大家看那條水溝的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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